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915,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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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源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叁拾貳萬零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10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源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5年7月27日止累計332,566元未給付,其中320,181元為消費款、9,710元為循環利息、2,6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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