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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18號
債 權 人 薪家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澤頴
債 務 人 林金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應予駁回,詳如第三項所示。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參照)。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積欠之管理費,業據提出建物謄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管理費繳費通知單、律師寄發之催繳函及回証等資料影本為証,惟觀該管理費繳費通知單及律師函之內文,係催告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100年7月至105年4月之管理費計46,980元等語,並未催告自105年5月至105年6月之管理費,,是債權人請求有關自105年5月至105年6月之管理費合計1,620元及利息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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