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927,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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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7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債 務 人 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債 務 人 鄭嘉鈴即大和海運行

一、債務人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忠及鄭嘉鈴即大和海運行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仟陸佰柒拾柒萬元,及自民國105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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