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929,2016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陳金釧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叁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叁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94年4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貳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貳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自94年4月22日起至95年4月27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1.1計算之手續費,及自9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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