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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3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李季衡(原名李志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參拾玖萬壹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其中參拾肆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95年4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69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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