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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3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忠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叁仟零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忠喆於民國103年4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8月3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44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0712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約定書、債權計算明細、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93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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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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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王忠喆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80902│0000000000│08月 04日 │ │ │
│ │元 │44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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