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948,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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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4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蕭古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7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參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蕭古安於民國103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103年08月12日起至108年08月0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77%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105年05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5年04月06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132992元,及自105年04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借貸明細表)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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