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960,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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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債 務 人 鄭明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其中陸萬陸仟參佰壹拾元自民國10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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