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林庭如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