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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9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許萬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萬祥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7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77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639934元整,自105年0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77計算之利息。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63993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務資料、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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