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催,9,2016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築遠土木包工業即王雲豪、楊超豐二人之合夥
關 係 人 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法定代理人 許清木
關 係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介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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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件支票是本行支票)                                       105年度司催字第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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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票 據 號 碼│ 受  款  人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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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  │104年3月31日│20,000元  │ AE0120978  │金門縣採購招│
│  │金門分行    │金門分行      │            │          │            │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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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及關係人之地址。其餘部分,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
,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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