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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沈亭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其輝等4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9,375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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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遺產明細 │ 金(價)額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 1 │中華郵政金門郵局存款 │2,105,374元 │ │
├──┼───────────────┼───────┼─────────┤
│ 2 │郵局6年長春保險保險金 │500,000元 │ │
├──┼───────────────┼───────┼─────────┤
│ 3 │金門縣金城鎮○○段000地號土地 │710,000元 │ │
│ │(35,000×124×1/7=71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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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1、以上遺產總計3,315,374元,原告主張應繼分為1/5,則3,315,374×1/5 │
│ =663,0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2、原告代墊支出喪葬費476,300元。 │
│ 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63,075+476,300=1,139,37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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