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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范秀釵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二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及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清冊,惟尚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附表一(應補正事項):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是否業經依本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最大債權人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協商或調解,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敘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之事由。
聲請人自103 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另若有新資以外之其他收入,並請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又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之會單)。
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必要支出」內記載每月負擔「房租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交通費4,000 元」、「伙食費3,000 元」、「服裝費350 元」之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
(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上開金額勿重覆計算)。
按聲請人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各扣繳單位,其扣繳原因為何?聲請人於105 年間是否有固定工作,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聲請人是否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附表二(應釋明事項):
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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