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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偉
代 理 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長仰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欲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與監護人不可同一人),並提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二、全部親屬同意上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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