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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陳春成
陳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娟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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