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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許乃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大展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0萬413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價額+聲明第3項另請求之104 萬5983元=5310萬4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萬93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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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 公告現值 │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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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 4萬8600元 │ 910.48 │ 4424萬93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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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 4萬8600元 │ 42.99 │ 208萬93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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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 物 │ 被告申報價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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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門牌號碼金門縣○○鄉○○路0段000號│ 571萬9509元 │ │ 571萬95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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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額合計:5205萬81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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