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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深圳市燃化中深油品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恭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李宣明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萬165元(含本訴敗訴部分312萬165元+反訴敗訴部分140萬元=452萬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7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本訴及反訴之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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