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重訴,6,2017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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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芝棋(原名陳玉貞)
陳延敏
陳世詮(原名陳延文、兼江美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楊寶蓮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億1200萬元(計算式:1億2000萬元-800萬元= 1億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7萬66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因上訴人似僅就訴訟費用之裁判聲明不服,此與上訴人之另案(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8號裁定)有雷同之處,於繳費前應先查閱相關規定,以維權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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