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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名記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催告,並於105 年2 月23日刊登在青年日報全國公告版等情,此有青年日報新聞紙1 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6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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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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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受款人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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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金│104年10月30日 │13,000元 │EQ0389056 │陳宗鴻 │
│ │業有限公司│城分行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陳子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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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金│104年12月30日 │10,000元 │EQ0389082 │雨農商行 │
│ │業有限公司│城分行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陳子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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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 │104年12月30日 │66,000元 │EQ0389084 │芳文農產行 │
│ │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陳子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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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 │105年1月30日 │35,400元 │EQ0389099 │雨農商行 │
│ │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陳子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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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 │105年1月30日 │ 9,250元 │EQ0389100 │日隆商行 │
│ │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陳子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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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 │105年1月30日 │55,000元 │EQ0403101 │芳文農產行 │
│ │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陳子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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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 │105年1月30日 │25,200元 │EQ0403102 │聯宏瓦斯行 │
│ │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陳子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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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 │105年1月30日 │13,400元 │EQ0403104 │捷源商行 │
│ │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陳子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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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 │105年1月30日 │11,680元 │EQ0403105 │華通商行 │
│ │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陳子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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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 │105年1月30日 │ 7,500元 │EQ0403106 │正中行商行 │
│ │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陳子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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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 │105年1月30日 │11,770元 │EQ0403108 │新合源商行 │
│ │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陳子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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