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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萱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1 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於105 年1 月26日刊登在青年日報全國公告版等情,此有青年日報新聞紙1 份及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影本1 份附卷可考。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7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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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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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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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水東│臺灣土地銀│104 年12月30日│35,000元 │EQ0392726 │黃萱萱│
│ │ │行金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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