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成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