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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楊邵童
蔡銥庭
一、債務人楊邵童及蔡銥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邵童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銥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138,195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楊邵童自106年4月23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137,05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蔡銥庭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
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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