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歐冠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肆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歐冠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9月22日止累計110,445元未給付,其中32,561元為消費款、74,28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歐冠良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2,561元│ │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