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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邱睦秦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肆拾肆萬肆仟貳佰元,及其中肆拾叁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96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8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壹拾捌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壹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自97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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