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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廖信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廖信忠於民國93年1月6日向債權人申辦透支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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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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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廖信忠 28000│自民國93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九│
│ │29,760元│000000000 │月2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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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廖信忠 28000│自民國93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29,760元│000000000 │月1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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