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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黃海晴
債 務 人 陳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萬陸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介文於民國104年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59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1月1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3%,按月計付。
又債務人陳介文於民國104年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37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8年1月1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3%,按月計付。
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並另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
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
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8月1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578,689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及提前清償違約金27,672元。
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繳款明細.利率查詢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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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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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介文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 │
│ │527098│ │8月16日起 │9月16日止 │ │
│ │2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4% │
│ │ │ │9月17日起 │6月1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 │
│ │ │ │6月17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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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介文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2% │
│ │307707│ │9月16日起 │0月16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2.4% │
│ │ │ │0月17日起 │7月1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 │
│ │ │ │7月17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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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陳介文 │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 │年息0% │
│ │27672 │ │達債務人翌日│ │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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