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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火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火炎於民國93年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萬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6月10日起至95年6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1月23日止累計90,857元未給付,其中29,799元為本金、60,97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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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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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王火炎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9,799元│ │月24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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