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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吳叡
許月英
一、債務人吳叡及許月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陸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叡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許月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款本金376,80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吳叡自106年8月22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76,50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許月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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