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1344,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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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許名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102年4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許名素於99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

欠款本金為186,259元,及其中169,178元,自102年4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10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186,259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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