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1348,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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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李建德
債 務 人 蔡金源(兼被繼承人蔡信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仁祥(即被繼承人蔡信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銘禎(即被繼承人蔡信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仁祥、蔡銘禎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蔡信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金源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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