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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務 人 陳慧瑜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㈠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柒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貳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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