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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羅正明
債 務 人 楊志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零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2日起至106年11月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1計算之利息,及自106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41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5月2日起至106年11月8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1841;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3682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06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68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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