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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于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貳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于吉慶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2696元,專案補償款16208元,共計新臺幣38904元未作繳納。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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