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1424,2017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謝曉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5767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28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257673。釋明文件:欠費催繳函影本、電信費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