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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李俊益
李豐裕
一、債務人李俊益及李豐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俊益於民國96年11月至10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李豐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385,477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俊益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豐裕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李俊益、李│自民國105年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85,477元 │豐裕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李俊益、李│自民國105年1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385,477元 │豐裕 │月2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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