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401,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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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1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債 務 人 呂勖正
呂鴻銘

一、債務人呂勖正及呂鴻銘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5(即日息萬分之3)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10.9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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