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418,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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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蕭守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持有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33335元,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104年4月22日迄未清償。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又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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