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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陳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6,67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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