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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億霖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柒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陸萬柒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97年8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壹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民國97年8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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