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447,2017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羅翊寧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逾期第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