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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榮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榮煌於民國93年7月27日向債權人訂立車輛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4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7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20%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1月2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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