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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林柾甫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零參佰參拾壹元,及其中陸萬伍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106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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