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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姚伯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姚伯煌發支付命令,雖於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住金門縣○○鎮○○路00巷0弄00號之址,惟經本院職權查調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資料,債務人已於106年2月10日被遷入金門縣金城鎮戶政事務所之地址,是可知其現住所不明,而須為公示送達,然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乃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即應予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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