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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債 權 人 向陽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利息請求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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