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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宋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9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逾期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宋玉婷於91年2月6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57,948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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