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陳成釧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貳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93年5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5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