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486,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丁三(原名丁善)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伍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94年11月7日起至94年12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94年12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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