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492,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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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羅正明
債 務 人 高偉家
債 務 人 高永裕
債 務 人 蕭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高偉家前為就讀國立金門技術學院(後改制為國立金門大學)需要,邀同債務人高永裕、蕭玉燕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金額總計為176,959元整,約定借款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8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平均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約還本付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詎債務人高偉家未能依約履行債務,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4年2月1日(即第43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5年1月18日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應清償本金138,8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高永裕、蕭玉燕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就貸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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