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528,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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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連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定。

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陳連香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0年8月11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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