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532,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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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許承揚
債 務 人 許金厝
債 務 人 白寶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承揚於民國101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許金厝、白寶貴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35,99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3年08月1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年02月1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54,021元及第一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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